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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
2026-05-26 13:07  

一、辽宁大学自然情况

(一)高校全称:辽宁大学

(二)办学地点及校址:

沈阳蒲河校区(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)共有50个本科招生专业:

哲学、经济学、经济统计学、国民经济管理、数字经济、经济学类(经济学、国民经济管理)、财政学、金融学(金融与贸易学院)、金融学(亚澳商学院)、保险学、金融学类(金融学、保险学)、国际经济与贸易、法学、国际经贸规则、纪检监察、国际政治、汉语言文学、英语、俄语、德语、法语、日语、朝鲜语、新闻学、广告学、编辑出版学、历史学、考古学、工程管理、工商管理(商学院)、工商管理(新华国际商学院)、市场营销(商学院)、市场营销(新华国际商学院)、会计学(商学院)、会计学(亚澳商学院)、会计学(新华国际商学院)、国际商务(亚澳商学院)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审计学、工商管理类(工商管理、市场营销、人力资源管理)、行政管理、劳动与社会保障、档案学、音乐表演、舞蹈学、表演、戏剧影视文学、广播电视编导、播音与主持艺术、艺术设计学。

沈阳崇山校区(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)共有25个本科招生专业:

马克思主义理论、汉语国际教育、数学与应用数学、物理学、化学、应用化学、化学类(化学、应用化学)、生物技术、生物信息学、工程力学、测控技术与仪器、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通信工程、微电子科学与工程、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、人工智能、机器人工程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、网络空间安全、制药工程、环境工程、环境生态工程、食品科学与工程。

辽阳武圣校区(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38号)共有5个本科招生专业:

英语、俄语、日语、翻译、商务英语。

(三)办学类型:普通高等学校(公办)

(四)办学层次:本科、研究生

(五)办学形式:全日制

(六)主要办学条件:校园占地面积148.1余万平方米(约合2220.7亩);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.2平方米;生均宿舍面积9.4平方米;生师比18.1:1;专任教师1695人,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5.2%;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3.5%;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总值37571.4万元,生均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值10839.9元,图书3765040册,生均图书108.6册。

住宿条件:2026级新生宿舍标准为沈阳蒲河校区4人间、沈阳崇山校区4、6人间,辽阳武圣校区6人间。宿舍分配方案:2026级新生入学宿舍分配遵循学校集中统一分配原则。

二、招生计划安排

(一)招生计划分配原则、办法,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

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,统筹考虑各省(区、市)考生人数、生源质量、就业情况、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、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,动态调整并确定招生计划。

预留计划不超过上一年度数量。使用预留计划,坚持集体议事、集体决策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使用。

我校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。

(二)语种限制相关说明

1.只招英语语种考生的专业:

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:英语、翻译、商务英语。

2.中外合作办学专业(亚澳商学院各专业、新华国际商学院各专业)为英语教学,考生应具备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。

3.零起点教学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:俄语、德语、法语、日语、朝鲜语。

4.其他专业语种不限。

三、招生专业设置

注:*新增专业学费标准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。

四、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

科学生学习期满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辽宁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,达到辽宁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大学学士学位证书。

五、收费情况

(一)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

学生学费、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;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,定期予以公示。学宿费按学年收取,每学年开学前预收,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本章程“三、招生专业设置”,住宿费标准800—1200元/年/生。2026年,如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、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科学宿费标准进行调整,按照最新批复标准执行。

(二)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

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,依据辽教发〔2006〕76号文件等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的要求,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。

(三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

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,多项目奖助学金、多种类勤工助学、多方位困难补助及政策性学费减免为辅的全方位、全覆盖的学生资助体系。

依据国家、辽宁省及学校有关规定,设立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,以及学校奖学金、社会奖助学金。

按照国家关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,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(市、区)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。同时,学校开设“绿色通道”,优先办理入学手续,为孤儿大学生减免在学期间学宿费,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,提供临时困难补助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在学期间的经济压力。

六、国际交流与合作

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别为亚澳商学院(许可证编号:MOE21AUA02DNR20000041O)、新华国际商学院(许可证编号:MOE21GBA02DFR20030042O)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亚澳商学院会计学、金融学、国际商务专业及新华国际商学院会计学、工商管理、市场营销专业。亚澳商学院外方合作高校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,新华国际商学院外方合作高校为英国德蒙福特大学。

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生,在本校同批次录取(按招生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批次执行)。

亚澳商学院、新华国际商学院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“4+0”模式完成学业。

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完成国内阶段规定学习任务后,符合申请签证条件并且成绩符合要求者,可自愿申请办理赴国外学习。

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学习期满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辽宁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,达到辽宁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大学学士学位证书,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外方学士学位证书,学生获取外方学位证书不以出国为前提。

七、录取办法

(一)投档比例

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,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%以内。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,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%以内。

(二)身体健康状况要求

按照《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教学〔2003〕3号)要求执行。我校考古学、化学、应用化学、化学类(化学、应用化学)、生物技术、生物信息学、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、制药工程、环境工程、环境生态工程、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适应实验工作需要,色觉异常(俗称色盲、色弱)考生谨慎报考。

(三)学校志愿及录取

1.学校志愿录取按相关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。

2.在提档时执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关于高考加分规定。

3.普通类本科专业进档考生按“分数清”原则录取,即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: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(不含加分)从高到低逐分排序,按序逐个检索和满足考生所填报的系列志愿,第一志愿额满,逐次检索其第二、第三志愿及后续志愿。普通类进档考生中,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(不含加分)并列时,录取顺序为:首先,享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认定具备加分者优先;其次,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;再次,具体科目分数高者优先,科目优先顺序为:①哲学、法学、文学(不包括外国语言文学类)、历史学门类专业排序为语文、外语、数学;②理学、工学门类专业排序为数学、外语、语文;③经济学(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)、管理学(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)门类专业排序为数学、外语、语文;④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排序为外语、语文、数学;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排序为外语、数学、语文。

4.中外合作办学专业(亚澳商学院各专业、新华国际商学院各专业)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,为英语教学,考生应具备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。

5.部分专业按大类进行招生,包括:经济学类(经济学、国民经济管理)、金融学类(金融学、保险学)、工商管理类(工商管理、市场营销、人力资源管理)、化学类(化学、应用化学)上述对应大类具体情况详见本章程“三、招生专业设置”。大类培养的学生经过基础课程阶段学习后,根据成绩及志愿情况分流到大类内对应专业。

6.“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”招生录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。

7.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(区、市)涉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:

(四)艺术类专业

1.专业录取规则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办法

在分科类编制计划的地区(或投档批次)招生的专业,按照分科类排序录取;在不区分科类编制计划的地区(或投档批次)招生的专业,按照不区分科类排序录取。

(1)在普通类专业批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

①戏剧影视文学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专业批次招生,对考生无艺术专业考试要求,只录取报考以上专业志愿考生,并执行该批次录取规则。

②报考戏剧影视文学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中,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(不含加分)并列时,录取顺序为:首先,享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认定具备加分者优先;其次,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;再次,具体科目分数高者优先,科目优先顺序为:语文、外语、数学。

(2)在艺术类批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

对符合考生所在地投档条件,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地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,按招生所在地投档规则执行。

2.关于艺术类专业对应省统考科类(子科类)的说明

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使用对应省统考合格成绩,各专业对应省统考科类(子科类)如下:

八、复查

学生入学后,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对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理。

九、特别说明

本章程中所涉及的政策规定,若遇上级部门调整的,以新调整的政策为准。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,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。对于以辽宁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、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,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本章程解释权归辽宁大学招生与就业处。

十、联系方式

通信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辽宁大学招生与就业处

邮编:110136

电话:024-62202299

学校网址:https://www.lnu.edu.cn

本科招生网:https://zs.lnu.edu.cn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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